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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4  来源:塔城消防  浏览次数:168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2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高度关 注。目前全区共有高层建筑7500余栋,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有23栋,且在建数量逐年递增。这些高层建筑在在展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同时,也增加了 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工作难度,给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规定》,既是火灾防控现实斗争的需要,又是回应自治区党委、政府 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对完善我区消防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二:《规定》中高层建筑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具体包括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解读三:如何加强高层建筑应急逃生措施?

    《规定》鼓励、提倡高层建筑住宅业主、使用人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自救器材。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可以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结合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工作,要求高层建筑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解读四:如何解决无人管理的问题?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高层住宅建筑,由居 (村)民委员会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业主、使用人确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是高层公共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使用人共同协商确立消防安全组织,协商不成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业主、使用人组建消防安全组织。

    解读五:在加强管控上提出了哪些措施?

    《规定》在消防设计方面,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施工方面,在建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 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在监理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理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规定了高层建筑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及电动车存放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解读六:如何解决餐饮场所厨房火灾高发的问题?

    《规定》要求高层建筑内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应当安置灭火设备,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三个月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解读七:公共租赁房消防安全如何管理?

    为解决低收入群体入住的高层公共租赁房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及整改火灾隐患费用问题,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使用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解读八: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怎么办?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装修材料。

    解读九:有哪些消防宣传教育措施?

    《规定》就着力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作了系统规定。一是要求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 教育制度,开展教育,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二是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要求,在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基 础上,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加强消防避险能力建设,配置救援逃生装备,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确定疏散引导员。

    解读十:有哪些方面的罚则规定?

    《规定》设定了三条罚则:一是对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二是对消防安全组织未履行 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三是对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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