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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4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241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中有关认证标志的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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