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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防:拟出台森林防火新规 造林烧荒需审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17483

原标题:广西将出台森林防火条例 造林炼山烧荒等需审批

2016年3月29日,笔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了解到,我区将出台森林防火条例,拟确定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并规定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据介绍,广西是森林资源大省,林地面积约2.39亿亩,居全国第6位,森林覆盖率约62%,居全国第3位,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任务十分繁重。“十二五”时期,全区共发生2249起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52519.9公顷,造成18人伤亡。“十三五”期间,全区有86个县列为全国一级火险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森林防火任务非常艰巨。在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罗荣初等24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议案》。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明沛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分六章,共四十五 条,条例草案独具广西特点的新规定主要有: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有关专职指挥制度的规定;有关重点监管县制度的规定;有关鼓励为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消防队 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有关全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划定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重点森林防火期的规定;有关不得组织实施扑火作业情形的规定;有关 砍伐他人林木开设防火隔离带给予补偿的规定等。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经批准在毗邻地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提醒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森林防火。

条例草案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森林火灾扑救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参与火灾扑救的人员,以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当地群众为辅,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条例草案中规定,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同时,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条例草案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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