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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4  来源:消防网  浏览次数:1196

    不得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品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 品,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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