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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政府通过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735
近日,淄博市政府召开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六条,从落实责任主体、建立保障机制、加强水源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了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发改、民政、财政、住建、水利等部门,供水企业,村(居)等责任主体关于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细化了规划、设计、建设、审核、验收、监督、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各工作环节的具体责任分工与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了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二、建立保障机制。《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市政消火栓的补建、维护经费,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款专用。

三、加强水源管理。针对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办法》规定,对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镇村,由镇人民政府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池、水井等水源地段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配备机动消防水泵,以满足灭火抢险救援消防用水需要。

四、强化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建设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及督导运行机制,对下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任务的,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设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对供水企业等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责任主体职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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