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提出,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距离消防队(站)5公里保护半径之外的超过100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超过5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容纳2辆消防车、15名消防员执勤的社会消防队执勤站点。
楼高超百米的民用建筑应设避难层
据了解,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危险性大,一旦出现火情,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往往会造成惨重的生命财产损失。
对此,《条例》提出,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拟最高罚5万元
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夹芯板。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等,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消防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拟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拟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铁车站内商铺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南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商铺、广告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建设公安或者专职消防站。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明确消防责任
《条例》提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产权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