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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应速守的“十不焊割”原则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1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80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焊工有权拒绝焊、割,各级领导都应支持,不得强迫工人违章作业。
(1)焊工没有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工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能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能焊、割。
(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之前;大型油罐、气柜经清洗后,未进行气体测爆,或测爆后已间隔了2个小时以上时,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能飞溅到地方,在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
(8)焊接场所四周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防爆车间、危险品仓库四周)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在一定间隔内,有与焊割明火操纵相抵触的工种(如汽油擦洗、喷漆、灌装汽油等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不能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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