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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委会下发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治理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6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828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时有发生,人员伤亡惨重。此类企业点多面广、大量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和村镇,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缺失、疏散通道不畅、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 故的发生,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 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 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治理的范围、企业的规模。

    (二)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 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至2015年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 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10日前)。各省(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二)划片排查(2015年1月31日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 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市(县)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要建立台账,全面摸清 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

    (三)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集中整治(2015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 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 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签订责任状,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五)落实监管责任(201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旗)政府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向上级政府报备。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 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 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 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 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二)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下级政府解决不了的,上一级政府要挂牌督办。特别严重的,国务院安委会将予以督办。

    (三)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 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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