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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北京2017年建构筑物消防员报名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6  来源:北京消防协会  浏览次数:2157

原标题:关于做好2017年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鉴京字(2017)第 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以往申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将2017年有关鉴定申报材料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达到基本文化程度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中要求申报人员的基本文化程度为初中毕业。在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时要严格审核标准,未达到初中以上学历的严禁上报。

二、集体报名的范围和要求

凡经培训机构培训,申报参加全国统考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统一集体报名。培训机构应向鉴定站提交报名申请,经鉴定站审核批准后,可作为申报单位进行集体报名。

1. 集体报名范围:

——初级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240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中级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高级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 集体报名要求:

(1)集体报名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报名范围进行申报,凡超出报名范围、培训未达到标准学时数、未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未提供有效工作年限证明的,鉴定站一律不予受理。

(2)按报考不同技能等级,集体报名单位应将报考人员培训结业证书,初、中级资格证书的原件提交鉴定站进行审核。

(3)集体报名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留存工作,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及鉴定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4 )集体报名机构不得出现随意压缩培训规定标准学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过费、承诺取证时间等行为。

三、个人报名范围和要求

依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凡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鉴定。

1. 个人报名范围:

——初级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个人报名要求:

(1)工作年限证明应统一使用《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附件1),要求证明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报考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按报考不同技能等级,报名时应将相关学历证书,初、中级资格证书的原件提交鉴定站进行审核。

(3)未到达相关职业(专业)学历或报名时还未取得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人员,鉴定站不予受理。

四、报名时限及要求

1. 集体报名截止日期为理论考试前一个月(具体截止时间以协会网站通知为准)。

2. 在报名截止期满前尚在培训或未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次申报,可顺延至下次。

附件: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docx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站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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