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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3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916

市消防局11月12日通报,北京市首部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规定》要求,出租房由多人居住使用,应安装报警器,并配置灭火器。《规定》将于11月20日起施行。

出租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明确要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行为。

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同时,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物业要组织消防演练

依据《规定》,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要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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