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某仓储物流园区的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将1#,2#,3#,4#,5#仓库出租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使用。乙公司在仓库内存放桶装润滑油和溶剂油,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孙某)对上述仓库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
2019年4月8日,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李某和王某对乙公司使用的仓库进行盖部施查时发现:1.室内消火栓的主、备泵均损坏;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设置在手动状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控制柜启动开关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3.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4.仓储场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无定期检査、检测记录且存在长时间超负荷运行、线路绝缘老化现象;5.5仓库的东侧和北侧两处疏散岀口被大量堆积的纸箱和包裝物封堵;6.两处防火卷帘损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随即下发法律文书责令并改正,需限期改正的限期至4月28日,并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4月29日复查时,发现除上述第5、6项已改正外,第1、2、3、4项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发现在限期整改间甲、乙公司内部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和丙公司岀具的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考,维保检查记录、巡查记录中,所有顶目填报为合格,李某和王某根据上述情况下发相关法律文书,进入后续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