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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2453

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1、 一般要求

(1)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2)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8章要求处理。

2、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3)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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