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考〔2017〕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5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免一科”报考条件
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全科”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老考生”是指成功报考过2015年、2016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湖北省内)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他视为“新考生”,“异地考生”是指2016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参加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
(一)新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
1、报“考全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
2、报“免一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资格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
根据所选审核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级别 |
审核点 |
审核部门 |
考全科 |
省直审核点 |
湖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技术处(资格审核地点: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楼二楼服务大厅,电话:027-87269999-9883) |
市州审核点 |
当地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
|
免一科 |
省直审核点 |
①湖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技术处(资格审核地点: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楼二楼服务大厅,电话:027-87269999-9883) ②省人事考试院二楼服务大厅(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 |
市州审核点 |
①当地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②市州人事考试院(中心) |
(二)老考生
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定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可。
(三)异地考生
异地考生需要在所选报考地区的审核点重新按新考生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再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缴费成功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3、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特别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3、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7年8月19日9:00~8月30日17: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7年8月21日~8月31日
工作日:8:30~11:30,14:30~17:00(双休日除外)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7年8月19日9:00~9月1日17: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7年11月3日9:00~11月12日9: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 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7年11月11日:
上午09:00~11:30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下午14:00~16:30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2017年11月12日:
上午9:00~12:00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五、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应试人员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方式,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考试名称 |
级 别 |
专 业 |
考试科目 |
042、消防工程师 |
03、考全科 |
01、消防工程师 |
1、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2、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
02、免一科 |
01、消防工程师 |
2、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七、考区设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只设武汉市和省直考区。
八、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65元/人·科;《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69元/人·科。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11月13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二楼大厅(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九、考试大纲
有关购买考试大纲事宜,请与中国消防协会发行部联系(010-87792608)。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附件: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
201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