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安徽省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综合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支队、各有关单位: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通过人数较少,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要求,省公安消防总队定于2017年6月18日组织开展安徽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综合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现将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并符合以下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综合考试:
(一)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的,有一定经验业绩,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
(三)学历或学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中“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参见附件1。
本次考试报名期间不现场核查考生学历及工作年限条件,待通过考试,作为单位从业人员,企业申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材料时另行核查。考生须在报名首页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予以确认,方可报名考试。
二、报名时间、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委托安徽省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考试不受理考生个人报名。报名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单位集体办理。定于2017年6月8日,由拟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企业安排专人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办理考试报名手续,系统报名窗口开放一天。
三、报名复核
为防止企业报名出现错误,定于2017年6月9日对报名人员进行复核。请各企业派专人,将每名考生报名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于6月9日当天将报名表送至安徽省人事考试院进行现场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西北角,恒生阳光城8号写字楼4楼,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办事大厅。时间8:30-11:30,14:30-17:00。
经报名复核通过的考生,可于6月14日16:00,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四、报名要求
申请消防安全评估一级、二级资质的单位报考人数分别不超过18人、12人,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资质的单位报考人数分别不超过15人、9人,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仅限灭火器维修)的单位报考人数不超过3人。不同等级、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通过考试合格人数可参考附件2。
五、考试内容
本次考试参照公安部消防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要求,按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标准命题,考试综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两项内容,不分级别、科目,进行综合性闭卷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题,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由机器阅卷,考生自行准备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签字笔。
六、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定于2017年6月18日上午9:00至10:30举行,共90分钟。考试地点在合肥市,考点信息以准考证公布为准。
七、有关事项
(一)经本次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作为2017年度-2018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办理条件之一,考生应积极参加全国统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准备由临时过渡时期向正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
(二)应试人员携带准考证及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迟到30分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时严禁携带通讯工具、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入场,严格遵守考场秩序,有违纪行为的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本次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各企业参加考试人员不得缺考。
(四)本次考试合格通过人员仅作为办理2017年度至2018年度临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必要条件,限本次有效。
(五)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不需参加此次考试。
安徽省消防总队联系电话:0551-62299157、62996869
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咨询电话:0551-63457905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6月6日
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
专业名称(98版) |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
工学类相关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条文节选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