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已经开考两年了,许多考生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都不是很重视,不论从执业的范围、工作内容、证书的市场行情都不是很了解,甚至产生了一种误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综合考虑。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決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最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的完成执业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项技术文件的完整,准确、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単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在担任职务与注册范围上有所不同
其次在担任职务上,公安部令第129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再次体现在发证单位和注册范围上: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公安部与人社部共同组织考试,该证书发证单位为公安部与人社部,全国范围内注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人社厅联合组织考试、发证,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注册。
由一二级的执业范围可以看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可以从事绝大部分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