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考试资料 » 其他 » 新闻热点 » 正文

单位拒绝履行消防责令改正通知将承担法律后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3  来源:消防法律研究  浏览次数:2835

消防责令改正
网络配图

根据我国现行消防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按照有关要求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另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本期将推送一则厂房出租人拒绝整改隐患诉消防机构的行政纠纷案例,案例中厂房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期间虽经历《消防法》的制定及修订,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也经过修订,但不影响本案中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主旨。本案中表面争点是责令改正通知的合法性,实质涉及消防技术标准的适用、消防行政许可以及消防监督检查等多方面内容,无论对社会单位还是消防机构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案件事实:

联城电子公司于1992年在海珠区泰沙路161—163号新建工业厂房一座,消防设计是按照当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送审、施工的。1994年4月,被告海珠分局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该建设工程经检查验收,基本符合设计防火安全要求。于是联城电子公司凭此验收及其它各种验收合格证领取了用途为厂房的房地产权证并投入使用。2000年之后由于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电子生产厂房缩减,部分改为文化娱乐城,部分厂房出租给承租人做工业生产,但也都经过海珠分局消防安全检查,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在这期间内公安部门多次进行消防检查整改、验收,一直没有提出要求安装2006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15年2月2日被告海珠分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要求在2015年10月10日前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安装自动喷水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鉴于按照海珠分局的要求,若联城电子公司在2015年10月10日前不执行责令,届时海珠分局将收回联城电子公司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停工、停产,重新对建筑进行整体设计、改动,其损失将是巨大的。基于此,联城公司对此责令不服,特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在复议无果的情况下,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撤销被告海珠分局穗(公)海责通字(2015)000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撤销被告市公安局穗公复决字(2015)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争议焦点:

被告海珠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责通字(2015)000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并且《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这是针对工业厂房建筑未改变工业用途,未改变工业大楼的性质的情况而言的,但在2015年2月2日,海珠分局在对联城电子公司厂房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原联城电子公司已将原电子装配之用途变更为出租给他人开设制衣厂,但变更用途后,该厂首层至七层(建筑总面积:6790平方米)一直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5.1.1和11.4.1.3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总则1.0.2规范,明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厂房建筑适用该《规范》,并且《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已明确了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属于改建。同时,被告海珠分局于1992年4月2日穗公海防(1992)40号《关于兴建联城电子厂房有关消防安全问题的批复》第三点也已明确:新建厂房只能作电子装配之用,不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车间不准住人。也就是说,该《批复》限制了原告兴建厂房的用途必须是电子装配使用。由于用作制衣厂的场地使用情况属于劳动密集型,且生产材料易燃易爆,原告原有的消防安全项目已不足以应对变更用途后场地存在的火灾隐患。因此,联城电子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重新申报、查验消防安全项目,以消除火灾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通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法定职责。据此,被告海珠分局根据其调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联城电子公司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行政行为符合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基于此,被告市公安局对海珠分局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关键词: 消防隐患 消防整改

如何查看完整内容?

方法: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查看!海量考试资料、通关题库,应有尽有!

欢迎关注太平洋消防网官方微信:tpy119com

 

手机版消防考试题库

微信扫一扫,开始做题

备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