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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法”认定火灾原因或致受损方诉求不被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消防  浏览次数:2179

  内容导读: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上通常运用“排除法”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特别是在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更多使用“排除法”认定原因,但依“排除法”认定的火灾事故原因,若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话,受损方的诉求或得不到支持。本期推送一则最高法院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件,分析在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运用“排除法”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时,受损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文中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

  案情事实:

  2011年12月11日下午14时56分,饰品行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为饰品行内东南侧格兰仕空调内部,起火物为格兰仕空调及其周围可燃物。该空调为格兰仕公司生产,火灾发生前,涉案格兰仕空调曾发生故障,饰品行店主张某找人进行了维修,火灾发生当天,该空调再次出现故障。店主张某离店时关闭了空调,后店员强行开启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张某向消防部门确定自己为涉案火灾现场保护的负责人。

  2011年12月26日,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张店区大队做出的张公消认字(2011)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为张店步行街晶彩石刻饰品行内部东南侧,起火点为东南侧格兰仕空调内部,起火物为格兰仕空调及其周围可燃物,火灾原因排除防火、排除遗留火种、排除外部引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空调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为此,张某将格兰仕空调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因火灾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火灾是否由格兰仕公司的空调质量问题所引起,即在本案当中,涉案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公安消防部门采用了“排除法”对火灾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以下,我们主要围绕“排除法”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本案中,在火灾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法定的火灾原因认定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也提取了现场包括空调器残骸和电路系统在内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本案起火原因为排除放火、排除遗留火种、排除外部引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空调内部故障引起火灾。这里,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原因是采取的“排除法”。认定书并未直接认定火灾的原因是“空调内部故障”,仅是认可不能排除空调内部故障引发火灾的这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对格兰仕公司生产的涉案空调质量问题的指向性。火灾发生当天,空调已再次发生故障,且店内员工再次启用故障空调的情形,致使认定本次火灾发生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从逻辑上看,“不排除空调内部故障”不等于空调内部故障,也就是逻辑上具有不周延性;从事实上看,没有直接和间接的证据证明火灾原因系“空调内部故障”引发,所以本案一、二审、再审法院对张某所主张的损失赔偿不予认定。

  问题解读:

  排除法,在逻辑学上又称“剩余法”,就是在准确认定起火点的基础上,将起火点内所有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依次排列,然后用事实逐个加以否定,最终肯定一种能够引起火灾的起火源,进而依据现场的客观事实,运用科学原理,进行分析,找出起火原因的方法。排除法在火灾原因认定中应用比较广泛,因此应注意排除法在火灾原因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运用“排除法”是为了排除可能引发火灾的所有其他原因。任何火灾都可能由特殊的方式引起,不能在原因认定前就确定几种常见的引燃方式,虽然常见的引燃方式出现机率较高,但并不是引燃方法的全部。所以排除常见的方法,不能作为火灾原因认定的依据,应排除现场可能引发火灾的所有其他原因。

  2、采用排除法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时,不能仅凭主观臆断,直接推断。排除法是以各种事实为依据的,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条件和一般规律,作出科学符合事实依据的判断,在实践运用中,要从事实上入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排除不可能引发火灾的原因。否则单凭推断、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是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依据的。

  3、采用排除法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时,应以真实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所获取的信息为基础。运用排除法主要是因为在火灾现场,引发火灾的引火源和其他相关因素都灭失、不存在了,这样一来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就不完整了,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

  4、采用排除法就是来拟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对于拟认定的火灾原因也需要一定的证据作支撑,可以通过火场的物质遗留痕迹同火场以外正常情况下的物质形态作比较,研究其引发火灾的特殊条件,同时结合现场周围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形,将起火前后情况加以比较,以求作出最符合客观情况的认定。

  作者简介

  李伟,男,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PICC大连分公司火灾财产保险法律服务专家,法制日报大连记者站联络部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辽宁办事处主任助理,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研究及实务工作。

 
关键词: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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