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问题的解释说明
各国内建筑设计院及防火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
自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颁布实施以来,防火门监控系统已经广泛应用在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中。近年来规范管理组陆续收到社会各界防火门监控产品使用与维护情况的反馈,通过对反馈问题的分析和总结,现解释如下:
一、关于监视和控制模块与闭门器合为一体存在的问题
闭门器为易损的机械执行机构,开关动作比较频繁,因此在工程使用后很容易损坏:防火门状态监视和控制模块属于电子产品,用于监视和控制防火门的状态,正常工作电流和负载很小不易损坏;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将防火门状态监视和控制模块装入防火门闭门器内研发出所谓“一体化”产品,工程应用损坏率较高。
由于整套产品有消防产品一致性要求,当产品损坏后业主必须与生产企业达成维修协议,而生产企业由于售后服务力量不足,存在漫天要价或者服务不及时的现象。导致现有许多工程虽然安装了防火门监控系统处于瘫痪状态,无法在火灾条件下对防火门的状态进行控制;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影响了防火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国家建设标准图集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是依据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编制的,因此设计院应按照标准图集的具体要求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应按照标准图集的具体要求研发设计产品,并在工程中将防火门监视和控制模块与防火门闭门器分离设置。
二、关于电动闭门器防火性能要求
在目前工程应用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中,尤其是部分企业生产的“一体化”产品,其内部起到支撑防火门、定位以及火灾条件下确保防火门关闭的核心部件,采用了易燃的POM制品(聚甲醛),在温度上升后,该制品会受热膨胀变形并与滑轨内部脱落,导致防火门在火灾现场犹豫风压作用完全处于开启状态,使火灾现场的明火和烟气四处蔓延,危险性极大。
因此配接防火门监视与控制模块的电动闭门器应出具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符合耐火要求的强制性3C证书,并确保工程现场使用产品与检验报告描述产品一致性。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2016年6月7日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