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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在四川召开《消防法》修订研讨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6  浏览次数:1175

为落实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3月31日至4月1日,部消防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消防法》修订研讨会。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各级政府和公安、发改、财政、住建、文化、教育、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及乡镇、社区和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公安消防部队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消防机构、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负责人或代表,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等社会单位,消防科研机构和维保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消防文员代表等80余人参加座谈。

座谈会分为政府及部门、消防队伍和社会单位三个层面召开。参加座谈人员围绕《消防法》(征求意见稿),积极发言建言、献计献策,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消防工程

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

政府及部门代表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权责边界,并建立消防工作考评督导和问责机制;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关公共安全,源头管理无论由谁负责,但决不能弱化或取消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在强化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引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社会诚信公示惩戒等市场化风险防控机制,加大违法和失信成本;明确政府专职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和保障措施,解决专职消防队员的身份、待遇等问题。

 消防工程

▲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曹代学

社会单位代表建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单位以及各层级、各单位的消防职责,特别是明确多产 权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量化消防设施维保、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巡查检查等要求;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 消防工程师等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从业范围、资质条件和审批监管制度,切实发挥社会中介作用。

 消防工程

▲四川省消防总队总队长刘赋德

消防队伍代表建议:应当分门别类地明确各部门的行政监管、行业管理和协调保障职责;在消防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步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改变以往“包揽式”、“保姆式”监督管理模式;明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职责和范围,对现场指挥权 和应急处置权等灭火救援行为予以保障;完善消防法律责任制度,合理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消防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消防事业的发展,在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工作社会化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形势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体会了全面推进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的战略,习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对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问题。消防立法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完善顶层设计,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此次《消防法》修订,将使消防工作更加紧贴实际,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键词: 消防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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