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
服务微小企业创业,简化消防审批受理要件。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行政机关办公楼、街道社区办事处及个人承办社会服务的办公场所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备案时,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对于上述工程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可直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检查手续。
减少审批受理材料。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依法需要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提供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即可。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依法需要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文件的,只需提供具备建筑装修材料防火燃烧性能等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下列任一资料:燃烧性能等级委托检验(试验)报告,或燃烧性能等级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报告。
合并部分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力争消防验收一次性通过
下放审批权限。改建工程、装修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审批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大队。农安、德惠、榆树、双阳、九台大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项目原则上独立受理,独立审批(具体权限依照支队文件执行)。
提供预约服务,公布窗口工作日程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对大型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开通快速通道和绿色通道,受理当日即确定具体审批 人员并与申报单位对接,缩短审批时限;确保审验一致性。对大型、复杂的特殊建设工程,在审核、验收过程中,一个标准,一个尺度;首接负责制。明确岗位责 任,第一位接待当事人业务申请、咨询或预约服务等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作为首接负责人,全程负责接待、处理、答复相关接待事项,跟踪负责直至接待项目结 束。跟踪服务,提高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力争消防验收一次性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