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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层建筑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8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072
8月15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高层建筑共用部分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与产权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其中,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建筑物内。

需要指出的是,在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志和管理规定。
 
关键词: 沈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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