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1998年消防法规定,所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均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制度;200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调整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依据是由住建部批准发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根据消防法,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具体办法。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各地消防支队、大队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各地制定并实行了审验分离、集体会审、执法过错追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