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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08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作者: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2757
       灭火器除了到报废年限应该报废外,在出现质量问题时也是需要报废的。以下情况之内灭火器也是需要报废的:

1、筒体按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

5、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6、筒体严重变形的。

7、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8、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9、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10、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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