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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4  浏览次数:842

16

气体灭火设备类产品

管网气体灭火设备、预置式气体灭火设备等

17

干粉灭火设备类产品

管网干粉灭火设备、预置式干粉灭火设备等

18

防烟排烟类产品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等

19

逃生避难类产品

逃生缓降器、逃生梯、逃生滑道、应急逃生器、逃生绳、逃生舱等

拟委托进行技术鉴定的有关生产单位或委托方,首先应按表-1规定对拟委托进行技术鉴定的产品进行界定,确属技术鉴定范围的,方可提出技术鉴定委托申请。

二、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2)产品核心技术具有有效的授权专利证书的;

(3)同类别产品已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

2、技术鉴定委托方应提供在质监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3、委托技术鉴定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符合《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要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且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

三、简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委托受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1、拟委托进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委托方,请按照表-2的规定向本中心分包指定实验室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产品企业标准及符合《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4.1.2规定要求的资料(附件1),并接受技术鉴定专家初始审核。

表-2 技术鉴定专家初始审核分工目录

序号


产品类别


相关实验室


联系部门及

联系方式

1

火灾报警类产品

国家消防电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卢韶然024-31535968

2

防火材料类产品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工厂检查部 刘霖

028-87516591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3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4

阻火抑爆类产品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5

消防车辆类产品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滕伟黎021-54959866-6311

6

抢险救援类产品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滕伟黎021-54959866-6311

7

消防通信类产品

国家消防电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卢韶然024-31535968

8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类产品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滕伟黎021-54959866-6311

9

消防枪炮类产品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滕伟黎021-54959866-6311

10

消防水带类产品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滕伟黎021-54959866-6311

11

灭火剂类产品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12

灭火器类产品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滕伟黎021-54959866-6311

13

消防给水设备类产品

消防给水装置、室内消火栓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其他产品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滕伟黎021-54959866-6311

14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15

泡沫灭火设备类产品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16

气体灭火设备类产品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17

干粉灭火设备类产品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18

防烟排烟类产品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刘玉恒 022-58387886

19

逃生避难类产品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技术发展部

滕伟黎021-54959866-6311

2、各分包指定实验室及其委托的有关标准化技术专家,在接到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始审核,并提出能否开展技术鉴定工作的原则意见,同时对能够开展技术鉴定的产品涉及的相关企业标准及其他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3、能够开展技术鉴定工作的委托方,在收到有关修改意见后,应严格按照专家初审意见,对标准及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涉及的有关设计、工艺文件,管理制度等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有关分包指定实验室。

4、对修改后,基本符合技术鉴定工作文审要求的技术鉴定委托,由分包指定实验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通过建议。拟委托进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委托方依据此建议,可在我中心网站(www.cccf.net.cn)中的“网上受理”界面中进行正式申请。

四、委托技术鉴定过程中,凡涉及我中心及相关分包指定实验室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时限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向我中心技术评定处及督查室反映。

联系方式:

技术评定处 胡群明、冯梦 010-87275622,

督 查 室 冯伟010-87815488 王寅寅010-87273957。

附件1: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2015年2月

抄送: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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