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33号),就加强全省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 效,但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还存在着发展慢、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尤其是随着县域、乡镇和农村经济规模的显著提升,城乡进程一体化的稳步推进,乡镇消防力量配置 严重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消防队组建模式。县域、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要以“中心一站、辐射周边”为原则,建立区域性政府专 职消防队;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立足现有人力资源自主建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企业自 愿参与,政企联合建设独立的专职消防队;经济条件较差、人口较为稀少的乡镇,要依托辖区公安派出所、企业或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建 立志愿消防队伍。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今年3月份,各市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普查任务;6月底前,制定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方 案;年底前,尚未纳入区域性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规划的重点镇,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其他50%的乡镇要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投入执勤。2016年 上半年,已建成但达不到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全部完成升级改造;年底前,各地全部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标任务。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把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任务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加强对乡镇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切实担负起 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保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共同 促进发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市、县两级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提高建队积极性,切实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