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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8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781
据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于3月13日印发。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将建立由区域性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成的乡镇消防队伍,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针对山东省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慢、乡镇消防力量配置严重不足等问题,《通知》要求组建覆盖面更广的乡镇消防力量体系。其中,县域、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中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将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划分成若干个区域,建立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每个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应覆盖多个乡镇,并配备2-4辆消防车,适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对于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要由乡镇政府立足现有人力资源自主建设,或由乡镇政府牵头,企业自愿参与,政企联合建设独立的专职消防队。其中全国重点镇建设规模应达到公安部发布的《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中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配备2辆(含)以上消防车,适当编配专职消防队员;其他乡镇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建立常备的消防队伍,其建设规模应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中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配备1辆(含)以上消防车、手台机动泵,适当编配专职消防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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