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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审议通过《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9  来源:消防网  浏览次数:663
近日,山东审议通过《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规定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规定》中指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目前,山东省已有高层建筑2.11万栋,其中公共建筑7362座,住宅建筑1.4万余座,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有326座,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3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将使山东省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明确提出了在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各项要求。例如,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此外还规定,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此次《规定》的出台,将使高层建筑的消防审核验收更加严格。《规定》指出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此 条规定,明确了我省高层建筑中“居改非”有条件的申报过程,消防是必过的一关。此外,今后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 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还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 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内容。

《规定》还指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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