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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慧聪网  作者: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530

为切实加强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省安委会联合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近日,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对全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提供了依据。

《标准》对制鞋、制衣、玩具制作、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藏(地)毯纺织等7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车间和库房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消防力量以及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等11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标准》指出,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要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实名确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等各个岗位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企业要落实组织相关负责人对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重点巡查、每月全面检查”制度;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及时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演练;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四个能力”水平。

《标准》着重对企业车间和库房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标准》指出,企业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应满足使用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及自动消防设施等应完整好用。企业的工艺装置、工艺指标、工艺监管要措施落实到位、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同时指出,企业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厂房、库房不得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火源管理;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标准》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对照此《标准》组织开展自查活动,督导落实,整改规范,大力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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