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策

浙江《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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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出台了首个关于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地方标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副处长朱瓒恰好参与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上周,记者请朱瓒为该地方标准做了详细解读。朱瓒说,虽然标准并不具有法律强制要求,但台州消防部门将以此作为今后工作的努力目标。

    地下室、厨房、卫生间都不能住人

    朱瓒告诉记者,目前关于居住出租房,国家尚没有一个全国性统一标准,多年来各地都是各自制定标准、规范,省内如湖州、义乌、温岭等地都曾出台过相关标准,“省级层面针对居住出租房出台地方标准,还是第一次。”

    朱瓒说,整个标准的制定比较严谨细致,完全是在国家对居住建筑标准的大框架下,对居住出租房的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都进行了详细规划。

    这一标准对房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定位,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应与承租方以合约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同时,房东还需要做到,一间居室不得出租给两户及以上住户居住;厨房间、卫生间、阳台等均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一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设置在三层及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

    明确房东责任的同时,标准还对租客的义务进行了明确,每户租户应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如需转租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新标准还对火灾隐患较大的群租房整治提出了指导要求,规定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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