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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之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27898.1-2011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4的要求进行。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规定的项目。
下一篇:
7.2 抽样方法
上一篇:
7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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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索引
附录A
9.3 贮存
9.2 运输
9.1 包装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8.2 操作指导书
8.1 标志牌
8 标志牌和操作指导书
7.4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
7.3 检验结果判定
7.2 抽样方法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 检验规则
6.15 操控柜试验
6.14 控制仪表检查
6.13 管道阀门及附件检查
6.12 水泵机组试验
6.11 气压水罐检查
6.10 运行噪声测量
6.9 水压强度试验
6.8 密封性能试验
6.7 连续运行试验
6.6 供水能力试验
6.5 控制功能试验
6.4 外观标识检查
6.3 结构部件检查
6.2 基本参数检查
6.1 试验基本要求
6 试验方法
5.14 操控装置
5.13 控制仪表
5.12 管道阀门及附件
5.11 水泵机组
5.10 气压水罐
5.9 运行噪声
5.8 水压强度
5.7 密封性能
5.6 连续运行
5.5 供水能力
5.4 控制功能
5.3 外观和标识
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5.1 基本参数
5 要求
4.2 型号编制
4.1 产品分类
4 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范围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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