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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但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可为枝状管网;

2 接市政消火栓的环状给水管网的管径不应小于DN150,枝状管网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接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的管径可适当减少,环状管网时不应小于DN100,枝状管网时不宜小于DN150;

3 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等区域采用两路消防供水,当其中一条引入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入管在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最大小时设计流量条件下,应仍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2 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 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

2 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3 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4 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4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3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管道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8.1.5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应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 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8.1.6 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2 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8.1.7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8.1.8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水灭火系统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但任何消防管道的给水流速不应大于7m/s。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2 为实现消防给水的可靠性,本条规定了采用环状给水管网的4种情况。

8.1.4 本条规定了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置要求。

1 为确保消防供水的可靠性,本条规定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壮管网,本规范6.1.3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或一路供水。

2 以保证火灾时供应必要的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应通过计算决定。当计算出来的管道直径小于DN100时,仍应采用DN100。实践证明,DN100的管道只能勉强供应一辆消防车用水,因此规定最小管径为DN100。

8.1.5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置要求。

1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是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采用环状管网供水可靠性高,当其中某段管道损坏时,仍能通过其它管段供应消防用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表明建筑物的体量不大、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此时消防给水管网可以布置成支状。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超过10层的住宅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因高层建筑的自救原因,也应是环状管网;

2 当室内消防给水由室外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管道供给时,要求合用系统的流量在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应通过计算决定。当计算出来的竖管直径小于100mm时,仍应采用100mm。

8.1.6 环状管网上的阀门布置应保证管网检修时,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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