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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16 - 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5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1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程》GB 50116-9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9 月6 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间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7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 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 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盛赛尔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集团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张颖琼 刘 凯 沈 纹 严 洪

王金元 张文才 吕 立 李宏文 孙成群

丁 杰 吴 军 温伯银 李 宁 罗崇嵩

王爱中 刘 敏 胡少英 蔡 钧 傅俊豪

主要审查人:陈 南 郭树林 李国华 杨瑞新 倪照鹏

王 炯 蒋 皓 李炳华 杨德才 陈汉民

王东林 陈建飙 李 忠 张 明 邵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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