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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下商店、展览厅和健身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执行。

8.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8.4.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8.4.1 为了对火灾能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扑救,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参照国内外资料,原则地规定了人防工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范围。

许多火灾实例说明,火灾报警装置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使火灾能早期发现,及时扑救,减少了损失。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作此规定。

8.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应与相关规范相一致,故规定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4.3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设备、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及电源管理等,组成一个防灾系统,设置消防中心控制室,通过电子计算机和闭路电视实行自动化管理。

消防控制中心,一般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认判断机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消防备用照明、消防疏散照明、防烟排烟等控制系统组成。这些系统,在火灾时要迅速、准确地完成各种复杂的功能。靠人工一个一个操作,或分散在几个地方,由几个人来控制是不可行的。为了便于管理人员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管理和指挥灭火,建立消防控制室,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对于小型工程,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值班室合为一室,也是允许的。

8.4.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已有规定,故按该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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