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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消防排水

7.8.1 设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8.2 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排水设施合并设置,兼作消防排水的生活污水泵(含备用泵),总排水量应满足消防排水量的要求。

条文说明

7.8 消防排水

7.8.1 因为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不同,除少数坑道工程外,均不能自流排水,需设置机械排水设施,否则会造成二次灾害,故作了本条规定。

一般消防排水量可按消防设计流量的80%计算,采用生活排水泵排放消防水时,可按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方式设计。

7.8.2 人防工程消防废水的排除,一般可通过地面明沟或消防排水管道排人工程生活污水集水池,再由生活污水泵(含备用泵)排至市政下水道。这样既简化排水系统,又节省设备投资。但在选择污水泵时,应平战结合。既应满足战时要求,又应满足平时污水、消防废水排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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