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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 1 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 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 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5的规定。
临时用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6 的规定。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 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9 的规定。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10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 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 15m~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 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30m。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套。
5.3.14  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 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 100m。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 10m 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 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 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5.3.1  消防水源是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条件,本条对消防水源作出了基本要求。
5.3.2  本条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进行了规定。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和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总和,消防水源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3  本条对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进行了规定。
5.3.4  本条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由于临时用房单体一般不大,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满足消防要求,一般不考虑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5、5.3.6  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分别确定了临时用房、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
    临时用房及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是在借鉴了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调查发现,临时用房火灾常发生在生活区。因此,施工现场未布置临时生活用房时,也可不考虑临时用房的消防用水量。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灾未及时扑灭。而初期火灾未及时扑灭主要是由于现场人员不作为或初期火灾发生地点的附近既无灭火器,又无水。事实上,初期火灾扑灭的需水量并不大,施工现场防火首先应保证有水,其次是保证水量。因此,在确定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时,以借鉴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为主。
5.3.7  本条明确了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区域,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位于其保护范围为基本原则。
5.3.8  本条明确了在建工程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
5.3.9  本条确定了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计取标准。
5.3.10  本条明确了室内临时消防竖管设置的基本要求。
    消防竖管是在建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的干管,消防竖管在检修或接长时,应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确保有一根消防竖管正常工作。当建筑封顶时,应将两条消防竖管连接成环状。
    当单层建筑面积较大时,水平管网也应设置成环状。
5.3.11  本条明确了消防水泵结合器设置的基本要求。
5.3.12  本条明确了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设置的基本要求。
    结合施工现场特点,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只设接口,不设水带、水枪,是综合考虑初起火灾的扑救及管理性和经济性要求而给出的规定。
5.3.13  本条明确了消防水带、水枪及软管的配置要求。消防水带、水枪及软管设置在结构施工完毕的楼梯处,一方面可以满足初起火灾的扑救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便于维护和管理。
5.3.14  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一般不能满足在建高层建筑的灭火要求,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压。为实现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给水,可在其底层或首层设置贮水池并配备加压水泵。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还需在楼层上增设楼层中转水池和加压水泵,进行分段加压,分段给水。
    楼层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 10m3,在该水池无补水的最不利情况下,其水量可满足两支(进水口径 50mm,喷嘴口径 19mm)水枪同时工作不少于 15min。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 100m”的规定是综合以下两方面的考虑而确定的:
    1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越大,对水泵扬程、给水管的材质及接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
    2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过小,则需增多楼层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的数量,经济上不合理,且设施越多,系统风险也越多。
5.3.15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 10m,可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及在建工程外围 10m 以下部位或区域的火灾扑救。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 10m,可基本满足在建工程上部 3 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一般较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滞后 3 层,尚未安装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所发生火灾的扑救。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10m,不足 24m,且体积不足 30000m3的在建工程,按本规范要求,可不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加压水泵,增大临时室外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以满足在建工程火灾扑救的要求。
5.3.16  本条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的前提和贮水池的最小容积。
5.3.17  本条明确了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具体做法及相关要求,在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基础上兼顾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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