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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征求《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  浏览次数:3279

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

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梁(包括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和梁板一体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核心筒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楼梯间和前室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电梯井及其他竖井的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6.房间隔墙、疏散走道两侧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建筑中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二条 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走道,环形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电梯厅,电梯厅与楼层其他区域连通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

3.公共大堂与周围连通空间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公共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5.建筑内防烟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和居住建筑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替代。

第三条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2.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

3.投入门和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底部的出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第四条 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不应影响室内自然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第五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2.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3.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的楼层,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

4.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六条 除消防电梯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兼作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时,仅停靠指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使用标识;

2.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线电缆应采用A级耐火电线电缆;

5.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6MS的要求;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第七条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4人/㎡计算;

2.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楼层上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八条 在避难层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第九条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小于0.8m的不燃性实体墙,或出挑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第十条 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十一条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

2.在避难层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以及与公共建筑合建的居住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场所应靠外墙布置。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竖井内,竖井内每层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能联动控制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在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变形缝内严禁敷设或穿越燃气管道。

第十五条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双水源,双水源应由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构成,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能由双水源同时供水。

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第十六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0L/min﹒㎡(但净空高度大于8米的中庭、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场所,按2017年新修订发布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2.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

第十七条 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该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第十八条 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室外进风口。

第二十条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避难层应采用外窗自然排烟,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

第二十一条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风道穿越环形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第二十二条 水平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第二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通信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并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2.旅馆客房、居住建筑的房间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3.公共建筑中有人停留的房间内应设置紧急广播扬声器;

4.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个消防电话插孔,每2层应设置一个紧急广播扬声器;

5.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 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母线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

第二十五条 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线路应采用A级耐火电线电缆,耐火时间不应小于3.0h;其他消防供配电线路应采用B1级耐火电线电缆;

2.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3.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共用配电干线。

第二十六条 非消防用的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二十七条 疏散指示标志不应采用智能型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关键词: 建筑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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