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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4  来源:消防网  浏览次数:21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电气故障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检测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在消火栓处操作消火栓启动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止、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消防专用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进行1~3次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试验。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情况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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