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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8  来源:消防网  浏览次数:2166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关于2016年度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有关事宜的通知》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的有关要求,2016年3 月20日我省将组织进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为切实做好此次统考工作,方便学员提前做好迎考准备,现将报名参加2016年 第一次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业名称和等级 

建(构)筑物消防员(对应2015年版《职业分类大典》消防设施操作员)初、中级;

灭火救援员(对应2015年版《职业分类大典》消防员)初级;),等级为初级;

二、报名对象和条件

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经过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在建(构)筑物消防员岗位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化培训达规 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④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灭火救援员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三、报名时间期限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截止2016年2月26日。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首次报名鉴定(理论与实操)收取300元/人;单项理论补考按35元/人收取;单项操作技能补考按200元/人收取。

五、考核方法和标准

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全国统考,闭卷笔试方式,时间100分钟;考试试卷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 一命题。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考核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的基本要求和上级有关要求实施。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 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6年3月20日(星期日)下午14:00

考试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具体以准考证信息为准

七、报名方式

1.各市消防协会培训机构统一报名:各地已培训合格学员可到培训单位报名,各培训机构按要求将报考人员信息资料、鉴定费收集完毕后,于报名截止日前送至就近鉴定点;各鉴定点及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具备报考资格的人员信息汇总后于2月26日前上报鉴定站。

2.个人自主报名:请携带下列报名资料于2月26日前(法定节假日除外)至鉴定站一楼大厅(绍兴市袍江新区育贤路2号)报名: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②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③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④完整填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附件1),经本人签字,并由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⑤报考条件中列举其它的证明材料。

3.灭火救援员报名:请按个人自主报名方式报名。

报名时将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咨询电话:0575-88226025

八、注意事项

1.鉴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鉴定考试单项不合格的可只报名参加该单项的考试(核),费用按单项考试计收。

2.理论知识统考采用标准化答题卡形式,考生要自带2B铅笔、橡皮和中性笔等考试文具,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

3.考生要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准考证根据报名情况制作,准考证下发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

附件2:《消防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参考式样)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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