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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如何构成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25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238

1、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是企业加强对消防工作领导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担任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主任或组长。成员应包括本単位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形成一个自上而下、 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决策机构。

2、企业内的保卫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企业内的保卫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是单位内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常设机构, 也是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应配各专兼职消防管理干部, 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3、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单独建立, 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消防联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由本单位消防保卫部门负责, 专职消防队在消防业务上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救援工作。

4、群众志愿消防队。群众志愿消防队是业余性和群众性的自防自救消防组织。 群众志愿消防队接受单位消防安全保卫部门的领导, 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开支, 业务上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 志愿消防队员来自本单位各个岗位和部门, 熟悉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懂技术,値操作,ti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性能。他们掌握了消防知识, 将会起到公安消防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取代不了的重要作用 。

◎法律提示

«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各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 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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